“黑户”女童溺亡之后
2005年夏天,家住江苏省苏州市横塘镇沈家浜的李木根把家里的一间房子租给了从安徽南陵县老家到横塘镇打工的翟德宝、刘翠红一家,每月房租150元。可是房子租给人家才38天,承租户就和他打起了官司,一开口就向他索要23万元的赔偿。这租房子怎么会租出一起官司呢?
祸起水井
李木根家房子的主体是一栋两层的楼房,面南坐北。在其正对面,院子以前的围墙处搭起了3间小瓦房。翟德宝夫妻就是住在其中靠近西侧的一间房屋内。翟在村子附近的工地做工,刘在家烧饭带孩子。
2005年6月27日中午时分,刘翠红突然发现17个月大的女儿毛毛(她死后被送到火葬场后才起了个正式的名字翟美华,毛毛是她的小名)从她的视野里消失了。当时已经是11点多了,到了吃午饭的时候了,刘翠红让10岁的儿子去找寻妹妹回家吃饭。
刘的儿子出去一会并未寻找到自己的妹妹,只好回家告诉了母亲。刘翠红隐隐觉得有些不对劲,女儿才17个月,不可能跑远的。她立即放下手中的活计,一路喊着寻找,问了很多熟人,但都没看到过她的女儿。刘翠红慌了神,女儿是被人家给抱走了?会不会被拐卖了……就在这时候,有一位村民提醒道:“李木根家不是有口井吗,不是掉井里了吧?”
刘翠红一听,犹如五雷轰顶,发了疯似的往家里跑去。这口井正位于他们租住的房子隔壁的一间屋里,井口与地面相平。趴到井口上一看,刘翠红隐约看见一缕头发漂在水面上,她大呼一声:“毛毛”便晕倒在地。半个小时之后,小毛毛被打捞了上来,但已经没有了呼吸。翟德宝夫妇顿时号啕大哭起来……
诉讼无门
原来,苏州的农村有打井的习惯,每家每户都有自己的水井。李木根家的这口井原是与邻居合伙打的,在没有建小瓦房之前,就是露天的,两家共用。后来在井的上方建起了3间瓦房后,井就被盖在了最东面一间房子里。自从十几年前村里通了自来水以后,水井就用得比较少了,但是平时洗衣服还是会用井水。苏州农村的井大都是用桶拎水的,很少有建井圈的。李木根家这井放在屋内,没有加任何围栏,井面与地面相平。毛毛应该是在井边玩耍时掉进去的。
沉浸在丧女之痛之中的翟德宝夫妻越想越不对劲。因为这口井虽然没有井圈,但井上盖的厚重的木板是17个月大的孩子根本搬不动的,是谁掀开的呢?翟德宝认为,孩子出事完全是因为有人用了井水没有盖上木板,而用井水的房东家是有责任的。而房东一家却表示,井外有两道门,井上还有木板,是有防护的,造成意外完全是因为刘翠红平时自行掀开木板洗衣服,而且对小孩疏于看管造成的。
在向律师咨询后,他们决定起诉房东李木根和李菊芳(李木根之子,因未分家,故二人皆为房主)。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3万元。
这个案件由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受理。戏剧性的一幕在法院出现。
2005年8月8日,虎丘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然而出人意料的是,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发现,翟德宝及刘翠红竟然不能提供小孩的户口,或者其他任何相关身份证明;另外,毛毛连出生证明都没有(系找人接生,并非在正规医院出生),这个女孩是“黑户”。更荒唐的是,翟德宝不能提供自己与刘翠红的结婚证明。据此,法院认为,从法律上讲,翟德宝及其家人不能证明他们就是毛毛的亲属,也就表明他们不具备该诉讼的主体资格。8月25日,无奈的翟德宝夫妇只能向法院提出撤诉。
波澜再起
一时间,风言风语四起。有人说,刘翠红和翟德宝根本就不是合法夫妻,只是两个在外打工的人,临时凑在一起生活而已,至于小毛毛也未必是刘翠红所生,没准他们是在利用孩子敲诈他人。
翟德宝夫妇并没有就此放弃,他们四处忙着收集证据,又重新将房东告上了法庭。9月20日,虎丘区法院再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翟德宝向法庭提供了两份崭新的证据,一份是他们在原籍民政部门补办的结婚证书;另一份是原籍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上面写明死去的孩子是他们所生。同时他还提供了大量的情况证明与户籍证明,证明事实发生的时间以及事实的情况,也证明了与受害人小毛毛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还有医院的儿童预防接种卡一张,证明小毛毛的户口所在地是在安徽。
法院认为,根据刘翠红夫妇当庭提交的证据,再结合开庭之前提交的其他人证、物证,能够形成一个证据链条,证明死去的女孩毛毛确系刘翠红与翟德宝所生,刘翠红和翟德宝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费尽了千般周折,刘翠红夫妇通过零零散散的证据,证明了孩子是自己亲生的。至此,法庭的审理也终于进入到责任划分阶段。
法院认为,被告李木根、李菊芳在刘翠红夫妇租房之初就告诫他们自己家里面有一口水井,要管好小孩,水井是在房屋里面的,房东还给这间屋子的房门上了两道锁,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而且这间房屋,并不在原告夫妇租住的范围之内,所以房东是没有责任的。
2005年11月,虎丘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导致女孩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原告作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安全问题存在疏忽、麻痹大意而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原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出租给原告房屋时已向原告提示过隔壁屋内有一口井,事发时又无法预见孩子脱离监护、擅自进入有井的屋内而坠井死亡,因此对孩子死亡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刘翠红、翟德宝的诉讼请求。
判决下达后,李菊芳长长舒了一口气,他当庭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愿意支付1万元人民币补偿给刘翠红夫妇。对这个判决结果,刘翠红开始还曾抱有一些疑义,可最后还是接受了,因为法院毕竟认定了落井的孩子是自己的亲生女儿。